(2022年12月05日-12月11日)
l 關于乘用車企業提交2023年度積分預報告的通知 l 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l 關于進一步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地區范圍的通知 l 關于公布第48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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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乘用車企業提交2023年度積分預報告的通知 2022年12月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
12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乘用車企業提交2023年度積分預報告的通知》。
通知稱,根據《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令 第53號)有關要求,各乘用車企業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遞交下一年度積分預報告。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一司委托,裝備中心開展2023年度預報告的收集與審查工作,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自即日起,乘用車企業應使用數據報送賬號登錄雙積分管理系統,在線填寫預報告內容,下載后由法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印章,再通過系統上傳掃描后的PDF版本文件。
考慮疫情對行業企業影響,2023年度積分預報告提交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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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2022年12月5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2月5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2022年第42號“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決定稱,《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經交通運輸部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0日公布)
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決定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二、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2022年7月30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國發〔2022〕15號)印發實施,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為落實國務院《決定》要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行為的罰款規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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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地區范圍的通知 2022年12月6日 來源:商務部 |
12月6日,商務部網站公布“商務部 公安部 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擴大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地區范圍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二手車出口工作的決策部署,積極有序擴大二手車出口,推動外貿保穩提質,經研究,決定新增14個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名單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細化完善工作方案,建立專項工作機制,明確各方職責,加強部門聯動,務實高效推進有關工作。建立本地區二手車出口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全流程可追溯。密切跟蹤本地區出口情況,定期開展總結評估,相關情況報商務部。
二、嚴格遴選企業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制定本地區企業準入標準,規范遴選程序,支持具有車源整合能力、海外營銷渠道、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等綜合競爭力較強的企業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建立企業考核與退出機制,實行年度考核,對于不履行質量保障責任、違法違規出口不合格或盜搶、拼裝、報廢車輛的,暫停或取消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資格。遴選后的企業名單及年度考核結果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備案。
三、保障出口產品質量與安全 二手車出口企業是產品質量責任主體,要嚴格履行相關責任義務。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參照《二手乘用車出口質量要求》(WM/T8-2022)和《二手商用車輛及掛車出口質量要求》(WM/T9-2022),完善本地區二手車出口檢測規范。出口車輛應當符合出口目標市場準入標準。出口國無準入標準的,出口車輛應當符合本地區二手車出口檢測規范,并由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產品檢測報告。
四、提升出口質效規模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結合本地特點,培育二手車出口相關的維修整備、檢測認證、倉儲物流、金融信保等配套服務體系。支持企業加快國際營銷網絡建設,為企業拓寬市場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臺。指導企業通過自建、資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與出口規模相適應的售后服務體系,保障售后配件供應,提供維修技術支持,建立投訴處理和售后服務快速響應機制,提升售后服務專業化水平。
五、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按照《商務部 公安部 海關總署關于支持在條件成熟地區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通知》(商貿函〔2019〕165號)有關規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有效防范各類風險。建立企業信用評價體系,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督導企業履行產品質量責任,維護中國產品海外形象。
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的地區要按照《商務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二手車出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商辦貿函〔2019〕335號)有關規定,在車輛交易登記、許可證申領、口岸通關、車輛注銷等環節提升便利化水平,為二手車出口創造良好環境。
列入《第三批開展二手車出口業務地區名單》的新增14個地區包括:遼寧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莊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琿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溫州市)、山東省(濰坊市)、貴州省(貴陽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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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48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2022年12月7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12月7日,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關于公布第48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178.1—2018)實施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及相關技術要求,第48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已通過技術審查和公示,現予以發布。
列入附件《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48批)》的達標車型共2166款。其中,客車達標車型46款,乘用車達標車型23款,載貨汽車達標車型1444款,牽引車輛達標車型260款,掛車達標車型39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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