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7月9日)
l 關于《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下線檢測設備技術要求》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l 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乘用車列車》意見的函 l 關于公布第5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l 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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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下線檢測設備技術要求》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2023年7月3日 來源:中國汽車工業協會 |
7月3日,中國汽車工業協會發布“關于《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下線檢測設備技術要求》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的函”。
函告稱,根據《中國汽車工業協會標準制修訂管理辦法(試行版)》的有關規定,《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下線檢測設備技術要求》團體標準的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已完成,現面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3年8月2日。
《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下線檢測設備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一般要求,技術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隨機技術文件,共九章。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系統下線檢測設備的一般要求、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貯存、運輸和隨機文件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下線檢測設備的設計、制造、檢驗、選型、驗收和使用等。
電池動力系統是電動汽車的重要能量來源或唯一能量來源,是電動汽車三大核心技術之一,直接決定了電動汽車的性能高低。隨著鋰離子動力電池能量密度的不斷提升以及電動汽車市場保有率不斷增長,電動汽車火災事故頻發。根據相關研究分類來看,電動汽車火災的主體通常為鋰離子動力電池,火災的發生通常與電芯模組設計、電池管理系統的設計、生產加工工藝、駕駛操作方式、初期火災控制措施均有非常大的聯系。因工業生產缺陷問題帶來的鋰離子動力電池熱失控擴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限制了鋰離子動力電池的發展及安全應用,同時也加重了電池生產的質量成本。
電動汽車的蓬勃發展也推動了動力電池產業如雨后春筍般發展,這也為動力電池檢測領域帶來新的機遇。目前市場上的動力電池檢測設備主要有高精度電池測試儀。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在線檢測設備可以對動力電池的電芯、模組充放電性能進行系統測試。但是,對于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在線檢測設備尚無行業標準,使市場上出現了很多良莠不齊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在線檢測設備。本標準提出旨在填補這一空白,通過制定通用標準更好地規范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系統在線檢測設備研發、推廣與使用,使電動汽車動力電池行業能夠更加完善從而推動電動汽車的發展。
本文件的發布,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系統下線檢測設備的生產和采購提供參考依據,為蓬勃發展的電動汽車發展提供助力,使得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團體標準體系更加完善,助力電動汽車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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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乘用車列車》意見的函 2023年7月5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
7月5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整車分會發布“關于征求汽車行業標準《乘用車列車》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整車分技術委員會組織起草的QC/T《乘用車列車》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并已在www.catarc.org.cn正式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3年8月15日。
《乘用車列車》(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性能要求、試驗方法,共五章,以及附錄A(規范性)乘用車列車型式試驗需提供的車輛信息;附錄B(資料性)標準試驗掛車的選取。本文件規定了可牽引中置軸掛車的乘用車(以下稱乘用車)及組成的乘用車列車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本文件適用于乘用車列車。本文件是對 QC/T 757—2006《乘用車列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的修訂。
隨著國內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汽車工業的飛速發展,汽車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汽車已經成為中國家庭生活、旅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同時,中國公路里程長、道路交通硬件設施不斷優化和重大節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車通行費等特點更是催生了自駕游的興起,中國發展房車的市場條件已經成熟,乘用車列車這種出游方式正在悄然興起,用戶逐年增多。但乘用車列車的行駛特性與乘用車具有一定的差異,中置軸掛車的連接對乘用車的制動性能、通過性能、操縱穩定性以及多項關乎運行安全的指標都會產生影響,也會給駕駛員的駕駛習慣帶來一定的改變。研究并提出乘用車列車運行安全和操作安全的標準對于提高我國乘用車拖掛能力、提高產品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GB7258-2017 中特別對乘用車列車提出了相關安全要求,QC/T 757-2006作為GB 7258 的配套技術標準,已不適應現在產品和行業需要,必須進行修訂。
本標準是旅居車輛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規范乘用車列車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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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5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2023年7月5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
7月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公布第5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的公告》。
公告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貨車安全技術條件>(JT/T 1178.1—2018)實施工作的通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及相關技術要求,第54批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已通過技術審查和公示,現予以發布。同時,經申報單位申請,已發布的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中,3個車型因停產或不符合市場需求,予以撤銷。
列入附件《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54批)》的達標車型共2471款。其中,客車車101款,乘用車車型17款,載貨汽車車型1688款,牽引車輛車型264款,掛車車型40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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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2023年7月6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
7月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決定稱,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見附件2)確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作出調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評價方法,對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進行核算,核算結果納入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一并發布。”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應當在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9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件4),并在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12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
四、將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使用本企業產生、結轉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結轉,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為第六章“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用于乘用車企業儲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全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供需情況,于每年7月30日前決定是否開放積分池。決定開放的,同時確定積分池儲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關實施方案,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向社會公布。”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經核算,全國乘用 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高于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與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扣減結轉和可受讓獲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之和的200%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開放積分池,允許乘用車企業在積分池中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乘用車企業可以在積分池開放之日起120日內儲存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儲存的數量不超過乘用車企業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儲存比例的乘積。
“儲存在積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不設結轉比例要求,儲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經核算,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未達到全國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負積分與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扣減結轉和可受讓獲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之和的150%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開放積分池,允許乘用車企業提取儲存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數量,不超過乘用車企業儲存在積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提取比例的乘積。
“提取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在年度積分交易結束后未使用的,應當返還到積分池。”
十一、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的發證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的海關報關單證放行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將根據產業發展情況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適時研究建立本辦法規定的積分制度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
十三、將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修改為: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
此外,對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質檢總局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對《決定》解讀指出,《決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調整新能源車型積分計算方法。綜合考慮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和積分合規成本變化情況,按照積分供需平衡原則,調整《積分辦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將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分值平均下調40%左右,并相應調整了積分計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時,考慮到后續新能源積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修改,《決定》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作出調整。
(二)建立積分靈活性交易機制。為應對積分供需失衡問題,穩定積分價格,新增“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積分池管理制度。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負積分供需比超過2倍時啟動積分池存儲,允許企業按自愿原則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存儲至積分池,該部分積分存儲有效期5年。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負積分供需比未達到1.5倍時釋放積分池中的積分,允許企業提取儲存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當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將返還積分池。
(三)優化其他積分管理制度。一是考慮未來碳管理需要,增加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二是為方便企業進一步做好積分相關工作,延長企業負積分抵償報告提交時間和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時間;三是為提高積分交易靈活性,規定企業購買的正積分可以抵償和結轉;四是為保障數據統計更為準確,調整了核算年度內車輛統計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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