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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40611
發布時間:2024-06-12 16:03:27    瀏覽量:71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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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l  關于征求《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峰值功率試驗方法》等兩項汽車行業標準意見的函

l  關于開展2024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202463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63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 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

 

公告稱,為適應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需要,促進節約能源,鼓勵使用新能源,現就《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節能 新能源車船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4號)中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財稅〔201874號文中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中涉及的節能乘用車、輕型商用車、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進行更新,具體要求見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對財稅〔201874號文中第二條第(二)項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標準進行調整,具體要求見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車船稅優惠的節能、新能源汽車產品其他技術要求繼續按照財稅〔201874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471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號同時廢止。202471日前企業完成申請的,相關技術要求繼續按照財稅〔201874號文和20222號公告規定執行。202471日后,新申請享受車船稅優惠政策的節能、新能源汽車車型,其技術要求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符合條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新《目錄》)。

 

新《目錄》自第六十五批開始。新《目錄》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錄》同時廢止,原《目錄》中符合本公告技術要求的車型將自動轉入新《目錄》,不符合本公告技術要求的車型應于20247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請列入新《目錄》。

 

五、新《目錄》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錄》的節能、新能源汽車,不論是否轉讓,可繼續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政策。

 

四個附件分別是:1、節能乘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2、節能輕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3、節能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4、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

 

《公告》明確了202471日起節能與新能源汽車減免車船稅政策適用的技術要求。2012年起,我國開始實施節能與新能源汽車車船稅減免稅政策,政策的實施對推廣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引導節能減排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3月,財政部發布《關于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車船可減免車船稅政策通知》,對節能汽車減半征收車船稅,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其中,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不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消費者繳納車船稅時可直接享受免稅政策;其他新能源汽車車型和節能汽車分別需滿足相應的技術要求和燃料消耗量要求,進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惠的節約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后方可享受減免稅政策。根據產業技術進步及標準更新情況,政策實施后三次提升和完善相關技術要求。此次是第四次政策調整,此次調整總體注重強化稅收政策對先進技術的引領作用。節能汽車方面,主要考慮行業技術水平發展、測試工況切換等因素,調整了部分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新能源汽車方面,202312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三部門發布《關于調整減免車輛購置稅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公告》,更新了2024年后新能源汽車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適用的技術要求,為保證政策支持方向統一,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技術要求也進行了相應調整。

 

關于征求《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峰值功率試驗方法》等兩項汽車行業標準意見的函

202465日  來源: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65日,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技術委員會發布“關于征求《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峰值功率試驗方法》等兩項汽車行業標準意見的函”。

 

函告稱,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電動車輛分技術委員會(SAC/TC114/SC27)組織起草的QC/T《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峰值功率試驗方法》、QC/T《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排氣試驗方法》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提交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4715日。

 

《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峰值功率試驗方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縮略語、試驗條件、試驗方法,共六章,以及附錄A(資料性)動力電池產氣分析方法。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熱失控條件下排氣收集、氣體成分檢測及試驗數據分析方法。本文件適用于電動汽車用動力電池單體、電池包或系統以及使用動力電池的電動汽車整車。

 

能源結構調整、碳中和“雙碳”目標推動著新能源行業蓬勃發展。隨著電動汽車的普及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的提高,安全問題顯得尤為重要?!?span>2022 年汽車標準化工作要點》指出“啟動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安全相關標準修訂工作,進一步提升動力蓄電池熱失控報警和安全防護水平。開展動力蓄電池耐久性標準預研,推進動力蓄電池電性能、熱管理系統、排氣試驗方法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通用要求、管理規范等標準研究,促進動力蓄電池性能提升和綠色發展”。

 

熱失控是動力電池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一種危險情況,電池熱失控過程中內部的活性材料會發生劇烈的放熱反應,釋放出大量的熱量和有害氣體,可能引發二次火災爆炸事故和人員傷害。電池排氣試驗是一種用于評估電池安全性的測試方法,通過模擬電池在熱失控或其他異常條件下的排氣行為,從產氣量、氣體組分等方面了解電池在極端情況下的安全性能,是確保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安全的重要手段。目前,關于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排氣試驗方法國內外行業均無明確的技術要求、無統一的試驗方法、無系統的評價體系、無完善的標準規范。隨著電動汽車安全全球技術法規(UN GTR 20)電池毒氣相關研究工作的開展,建立完善的電池排氣試驗方法顯得尤為迫切,我國需要加快制定和實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電池排氣試驗方法,以提高我國電動汽車產業的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

 

電動汽車具有經濟、環保、低噪音、易保養和政策優等優勢,已成為未來汽車發展的重要方向。但近年來電動汽車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事故發生后動力電池的產氣量、產氣流速、氣體成分等是評估電池乃至電動汽車安全性能的一個重要參數。國內外在動力鋰電池排氣安全方面雖已有相關研究,但是沒有形成標準化的試驗方法。

 

制定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排氣試驗方法標準,對產業發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規范統一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排氣試驗方法。本標準為電池排氣試驗提供統一測試方法,確保不同實驗室和測試設備之間獲得的數據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從而為電池性能評估提供可靠依據。

 

2)填補行業空白,完善行業標準體系。電池排氣試驗方法標準的制定,將有力支撐我國參與聯合國全球技術法規工作。

 

3)提升產品安全水平,建立評價準則依據。制造商通過排氣試驗可評估產品熱失控安全性、反向指導產品材料選型及設計優化,且可為未來產品排氣判定條件或評價準則建立提供依據,有助于提高整個行業的產品安全水平。

 

4)促進技術交流、推動技術創新。統一的排氣測試方法可以促進國內外制造商、檢測機構、實驗室的技術交流與合作,推動電動汽車產業健康安全綠色發展。

 

《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峰值功率試驗方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除前言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符號和縮略語、試驗方法、數據記錄與處理,共六章。本文件規定了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峰值功率試驗方法。本文件規定的試驗方法主要適用于0℃及以上峰值功率的測試,其他溫度環境的峰值功率參照使用。本文件適用于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模塊。

 

隨著能源與環境問題的日益加重,新能源汽車已經成為各國未來發展的重點方向,以鋰離子電池為代表的動力蓄電池由于具有能量密度高和成本低的優點,被廣泛的應用于電動汽車,峰值功率作為電動汽車的重要性能指標之一,其功率狀態SOPState of Power)是電池在不同狀態下可輸入和輸出的極限功率,代表電池對充放電功率的承受能力。

 

由于峰值功率是鋰離子電池的隱形狀態,受工況、溫度、荷電狀態及衰減等因素的耦合制約,無法用數學表達式對其統一描述,精確的對應關系的建立需通過大量的實驗,且精度難以保證。目前行業內尚無峰值功率的相關測評標準,國外標準或不能獲取真實峰值功率值,或復雜度高,不具有普適性。

 

因此,評估動力蓄電池在不同溫度、荷電狀態下、不同時間內的充放電峰值功率,設計動力總成滿足車輛的加速和爬坡等高功率性能,最大限度發揮車輛制動能量回收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填補國內相關標準空白,且峰值功率作為電池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指標,合理使用電池的峰值功率條件,可以避免其出現過充過放等濫用現象,并延長電池使用壽命。通過合理的方法測量并修正電池的峰值功率具有實際應用的意義。

 

本文件為電池在不同工況及運行條件下的實際峰值功率進行快速、精準的檢測方法,過程建立簡化的理論應用模型。該方法已受到行業內的廣發關注,為整車、動力電池企業等提供系統科學的試驗驗證參考依據,對于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1)帶動動力電池檢測試驗技術水平的提升:在檢測技術方法和技術標準制定方面的工作,將提高動力電池檢測技術的研究水平;

 

2)提升動力電池質量水平:該方法聯合行業企業共同開展動力電池產品測試評價技術研究,研究關鍵參數測試方法,加強動力電池測試評價能力建設,通過構建貼近實際工況的測試環境,為企業提供有效的測試方法和可信驗證數據,提升動力電池質量水平。

 

3)助力新能源汽車產業升級:該項目將完善動力電池峰值功率測試評價標準體系,側重于當前動力電池峰值功率評價標準體系需要強化的領域,填補行業內關于電池實際峰值功率獲取方法的空白,整車應用需求制定車規級動力電池測試評價標準,推動新能源汽車加速性能的精確控制,助力新能源汽車產業升級。

 

關于開展2024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467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6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印發《關于開展2024年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貫徹落實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工作會議精神,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車安全水平,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受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委托,我中心組織開展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隱患排查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產品質量安全排查

 

(一)動力電池系統安全排查

企業應協同動力電池生產企業,聯合排查動力電池等關鍵系統運行狀態異常(如電池系統碰撞、變形、過水、溫度異常、電壓異常、電流異常和絕緣異常等)情況,對電池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證車輛動力電池使用安全可靠。

 

(二)新能源整車質量安全排查

1、企業應對存在失效風險的關鍵電子控制系統進行排查,包含駕駛輔助系統或功能的運行情況、人機/車交互及功能誤用類情況,摸排關鍵電子控制系統故障、失效等風險。企業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詳細排查工作計劃,統計排查信息,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風險。

2、企業應對運行在極端天氣(如暴雨等自然災害)或特殊工況場景(如高溫、高寒、高濕等)下的新能源汽車質量安全風險進行排查并統計相關信息,包含啟動及行駛過程質量安全、電池冷卻系統安全、絕緣系統安全等。企業應結合車輛實際使用情況,對排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二、運行監測安全排查

 

1、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產品接入本企業監測平臺和安全運行狀態信息監測情況。

2、企業應排查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狀態。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分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對于長周期、長里程使用車輛(如貨車、出租車、網約車等使用強度較高的營運車輛)及能量衰減率較高的車輛,應采取技術手段加強車輛運行監控,并及時采取具體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3、企業應排查特殊狀態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情況。針對通過監測數據發現使用三年以上以及存在安全隱患(如3個月以上未行駛的高電荷閑置停放、大面積聚集停放、頻繁發生三級報警等)的車輛,企業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問題。

 

三、售后服務安全排查

 

1、企業應排查產品維護保養、故障報警信息閉環處置、用戶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務情況。針對被兼并重組企業的存量新能源汽車,應結合車型產品特點制定排查工作計劃,落實排查措施,保障售后服務質量。

2、企業應排查售后服務過程中供應商管理、服務和協同情況。重點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等零部件供應商產品配套及售后服務情況,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證產品售后服務質量。

3、企業應匯總整理售后服務過程中用戶抱怨反饋集中的問題,包含各類公開渠道及其他渠道(輿情、網絡信息等)。對已確認的問題應加快研究改進措施,制定閉環處置計劃并實施。

 

四、安全事故排查

 

1、企業應深入排查歷年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情況,通過數據挖掘及關鍵零部件系統分析,深入調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實問題改進及車輛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2、同一車型出現3起及以上起火燃燒事故的,企業應統計相關車型產品配置和技術特征信息,制定相關車型安全隱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3、企業應對駕駛失控(超出駕駛人員預期的行駛速度突變和行駛方向突變情形)風險的車輛進行排查和管控,出現車輛使用過程中失控或事故的,企業應進行失控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相關車型安全隱患排查計劃,落實處置措施。

 

五、新能源安全體系建設情況自查

 

企業應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企業安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全面自查企業安全體系建設情況,形成書面報告。

 

六、上報要求

 

(一)排查情況上報

各企業應于202473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填寫《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統計表》(見附件),并形成書面報告,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如實向我中心報送安全隱患排查的組織情況、實施情況、運營主體配合情況、存在風險及問題處理情況等內容。

 

(二)新能源汽車起火燃燒事故調查及上報

企業應及時將事故相關信息上報至“新能源汽車事故上報平臺”(https://qcdtjcxt.miit.gov.cn/smdvs/),并主動開展事故調查,具體要求如下:

1、事故發生后,企業應在24小時內(如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應在12小時內)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報。

2、企業應在5日內完成事故詳細信息上報,包括車輛唯一性特征信息、車輛主要技術特征和性能指標、現場記錄、失火前和失火時的描述、救援滅火過程、車輛使用維護信息、企業監測平臺事故車輛事故當天以及前三個月監測數據等。

3、企業應在15日內按要求上傳事故全面分析技術報告。分析報告應包括事故詳細信息及處理情況介紹;事故車輛基本情況;事故車輛使用及售后服務信息;該車型動力電池、模組、pack相關技術介紹;事故車輛的勘驗及分析;企業平臺數據分析;事故原因及改進措施等。

如發現企業存在未按規定上報、隱瞞不報、提供虛假材料及不配合開展事故調查等情況的,我中心將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視問題性質、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約談、公開通報、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暫停或撤銷產品《公告》等處理處罰手段。

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并與本地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加強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證新能源汽車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