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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政策】一周要聞回顧-20250303
發布時間:2025-03-03 15:47:55    瀏覽量:4374次    

                                                               (2025224-32)

l  關于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l  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八部門在10個城市啟動第二批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

l  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73批)公示

l  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

 

關于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2025225日  來源:中國政府網

225日,中國政府網公布《財政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開展2025年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加快補齊農村地區公共充換電設施短板,進一步釋放新能源汽車消費潛力,根據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以下簡稱三部門)《關于開展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的通知》(財建〔202457號,以下簡稱《試點通知》),現就2025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優化申報條件。鼓勵兩個及以上的縣聯合申報試點(以下簡稱聯合試點縣),并作為整體共同完成試點任務及考核等相關工作,聯合試點縣占用一個試點縣名額。聯合試點縣應明確一個牽頭縣,由牽頭縣商其他參與縣統籌開展試點申報及后續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獎勵資金分配等工作。具備條件的市轄區可申報聯合試點縣,并做好與周邊省市縣的場景聯動。試點縣所在地級市2024年汽車保有量應不低于25萬輛。

 

二、科學確定試點名額。2025年計劃支持75個試點縣。三部門根據地方當前新能源汽車和公共充換電設施發展狀況及未來潛力、地域面積、省內縣(縣級市)數量、當前財力狀況、2024年試點省公共充換電設施接入新能源汽車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清算平臺(以下簡稱清算平臺)情況以及2024年績效考核結果等因素分配省級試點縣名額(見附件1)。

 

三、鼓勵新技術應用。對試點地區具有明顯示范效應的車網互動(V2G)項目(試點地區V2G項目整體放電總功率原則上不低于140千瓦,試點期內總放電量不低于1.4萬千瓦時),可按照項目總功率除以120千瓦(向下取整)的3倍系數進行標準樁數量折算,折算的標準樁計入首次達到政策指標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過備案的第一批67個試點縣參照執行)。

 

四、強化平臺監管。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應采用“直連”方式將運行數據實時上傳至清算平臺,并鼓勵“直連+互聯互通”方式雙通道傳輸。各省可因地制宜搭建公共充換電設施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平臺),清算平臺負責接收省級平臺傳輸的公共充換電設施直連數據,省級平臺需確保與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直連”,以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各省對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數據真實性負責,通過平臺監控、實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三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適時對清算平臺數據進行抽查,一經發現數據作假問題,將給予取消該試點縣資格、追繳多撥付的獎勵資金、列入失信名單等處罰措施。三部門通過材料審查、現場抽查等方式,并利用清算平臺對試點縣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核,具體年度考核指標及獎勵標準見附件2

 

五、嚴格資金使用。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專項用于支持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試點工作,由地方統籌用于支持試點縣公共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配電網改造以及能源信息管理等相關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國家級充換電設施建設應用推廣或試點示范等項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充換電場站建設、集中式專用充換電場站建設、社區公共充換電設施共享,以及充換電網絡建設運營等工作。對于已享受超長期特別國債、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公共充換電設施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本試點獎勵資金支持。

 

六、關于其他申報要求。各省應按照《試點通知》有關要求,組織試點縣編制試點申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正文繼續按照《試點通知》附件1,實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進一步加強縣域充換電設施與農村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及其沿線配套設施的銜接,拓展應用場景,并統籌考慮新增公共充換電設施與既有設施的空間布局,避免重復建設,有效提升利用率。試點縣可研究適當增加電動重卡充換電設施,支持重卡加快電動化。各省通過競爭性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本省試點縣名單,并于2025313日前將試點縣名單及試點實施方案按程序上報三部門備案,相關材料電子版一并上傳至清算平臺。

 

試點縣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推進試點相關工作,確因土地征用、電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完全按照已備案的實施方案(含第一批試點縣)實施的,可在不減少公共充換電設施總數量(標準樁)和實際總功率目標的前提下,申請對實施方案中的建設場景、建設地點等內容進行結構性調整,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說明調整必要性和調整內容等,同實施方案任務調整申請表(附件4)一并逐級報送至省級有關部門(相關材料電子版同步上傳至清算平臺)。省級有關部門應對調整方案出具明確意見,同試點縣實施方案調整申請一并報三部門進行備案審查,審查通過后試點縣參照實施。

 

本通知未作規定事項按照《試點通知》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八部門在10個城市啟動第二批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

2025225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2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八部門在10個城市啟動第二批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的消息。

 

消息稱,為進一步提質擴面做好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工作,支持地方進行廣泛技術和模式創新,更好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

 

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等八部門近日啟動第二批公共領域車輛全面電動化先行區試點。此次試點支持天津等10個試點城市深入開展車網互動、光儲充換、智能網聯等新技術新模式創新應用,與縣域充換電設施補短板、“車路云一體化”試點、汽車以舊換新等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拓展新能源汽車市場化應用。根據工作計劃,預計10個城市新增推廣新能源汽車超過25萬輛,建設充電樁超過24萬個。

 

實施周期:2024年—2026年。

 

預期目標:

 

一、新能源汽車推廣

 

推廣領域:公務用車、出租車、城市公交車、環衛車、郵政快遞車、城市物流配送車、機場用車、特定場景重型貨車。

推廣數量:25+萬輛

節能減排:節省燃油140+萬噸/

碳減排:450+萬噸/

 

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

 

建設數量:24+萬個充電樁,365座換電站

 

三、新技術新模式發展

 

●新型充換電技術迭代加速并邁向商業化運營

V2G應用拓展多元化場景示范且初具規模

●光儲充放模式實現市場化應用及生態建設

●自動駕駛技術應用場景和車型進一步豐富

●零排放貨運示范釋放重卡多場景電動化潛力

注:以上數據根據試點城市申報方案初步測算

 

四、最終入圍城市各項指標和技術應用特點及政策支持表

         

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73批)公示

2025225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

225日,交通運輸部公布《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73批)公示》。

 

公示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及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現對通過技術審查的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見附件1),以及部分不滿足現行標準要求予以撤銷的車型(見附件2)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列入附件1《道路運輸車輛達標車型表(第73批公示)》的達標車型共1360款。其中,客車公示車型88款,乘用車公示車型16款,載貨汽車公示車型844款,牽引車輛公示車型183款,掛車公示車型229款。

 

另外,列入附件2《公示撤銷車型匯總表》的公示撤銷車型共計有988款。

 

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

2025228日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2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公布《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的通知》。

 

通知稱,為落實《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關于試行汽車安全沙盒監管制度的通告》《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進一步做好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具備軟件在線升級(以下稱OTA升級)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以下簡稱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規范汽車生產企業OTA升級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新型工業化推進大會部署和《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管理協同,落實汽車生產企業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和召回管理,進一步規范汽車生產企業OTA升級活動,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水平,維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促進新技術規范應用,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

 

(一)強化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主動履行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要根據《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召回及軟件在線升級管理與技術指南》(詳見附件1),加強與研發生產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開展OTA升級活動相適應的能力建設。企業要對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及OTA升級活動開展充分的測試驗證,明確系統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確保控制策略合理,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確保在開發、生產、運行等階段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不斷提升產品功能、性能和質量安全水平。

 

(二)細化產品準入與召回管理要求。在車輛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中,補充增加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和OTA升級信息有關技術參數(詳見附件2)。補充增加的技術參數,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品準入和生產一致性管理,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保障汽車產品缺陷調查和召回管理順利實施。企業申報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準入,應當完整、準確填報有關技術參數,涉及產品功能和性能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檢驗檢測報告等驗證材料。尚無國家標準對應的檢驗檢測項目,允許依據企業產品技術規范提供自我檢驗報告,并承諾檢驗結果真實有效。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產品準入技術審查,強化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市場監管總局加強產品安全風險研判,強化產品召回管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應用。已取得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企業應當在202561日前分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補充報送有關技術參數及驗證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和管理需要,加快推進相關標準制修訂,適時調整有關技術參數。

 

(三)深化產品沙盒監管。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等生產準入后,企業及時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搭載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深度測試方案、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方案及前期測試報告等材料。市場監管總局深化汽車安全沙盒監管,組織召回技術機構督促、指導企業開展深度測試、查找安全問題、完善技術標準、加強技術研判,不斷提升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安全性能。

 

(四)健全事件事故報告與研判機制。企業在獲知其生產銷售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發生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失效導致功能退出等事件或搭載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車輛發生碰撞等事故的,根據有關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報告(內容詳見附件3)。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事件事故報告分析和研判,及時優化調整準入要求和技術標準。市場監管總局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事故深度調查,強化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與召回管理。

 

(五)加強認證服務和管理。推動構建智能網聯汽車質量認證體系,圍繞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數據安全、網絡安全、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等領域積極推行自愿性認證,服務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標準制修訂情況,及時將相關強制性國家標準納入汽車強制性產品認證。

 

三、強化汽車軟件在線升級活動協同管理

 

(六)加強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應當按要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備案,并確保實施OTA升級活動后的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市場監管總局及時開展備案評估與監督檢查,規范OTA升級應用方式,避免企業通過OTA升級隱瞞車輛缺陷或規避責任。

 

(七)強化OTA升級活動分類管理。不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OTA升級活動,企業在完成備案后,即可實施升級;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的,企業應當在取得產品變更許可并完成備案后,方可實施升級。涉及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OTA升級活動,應當按照準入管理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許可。企業實施OTA升級活動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當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缺陷汽車產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變更,企業應當在取得產品變更許可后,方可恢復相應汽車產品的生產。

 

(八)強化管理協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建立汽車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協同管理的原則,根據技術發展情況及時優化備案要求,探索開展汽車OTA升級活動聯合備案,推動OTA升級活動備案信息聯通共用,聯合開展OTA升級活動監督管理。

 

四、保障措施

 

(九)強化責任落實。企業要落實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持續確保汽車產品符合網絡安全和密碼應用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OTA升級活動管理要求,規范營銷宣傳行為,健全產品售后服務管理體系。企業存在未按規定申報或備案、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十)加強監督管理。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按照《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有關要求,做好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協助開展缺陷調查、事故調查與沙盒監管等工作。

 

(十一)夯實能力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加強新產品、新技術的管理技術研究,夯實新技術參數分析與測試驗證、事件監測與分析、事故深度調查與缺陷研判、場景數據研究與應用等能力建設,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推進組合駕駛輔助、OTA升級等標準規范制修訂及實施,不斷提升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和安全水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